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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原政协主席杨建钊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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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乐山市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乐山市市中区原政协主席杨建钊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杨建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杨建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杨建钊先后利用担任峨眉山市委常委,夹江县委常委、副县长,乐山市人防办副主任、主任,井研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19个单位或个人人民币252万元、欧元6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建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杨建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提起公诉前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当天,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市纪委监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行等单位的领导、干警、干部职工共230余人接受了廉政警示教育。


杨建钊简历

  杨建钊,男,汉族,1964年11月生,四川峨眉山人,大学文化。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8月至1993年6月,在峨嵋半导体材料厂工作;


  1993年6月至1998年3月,在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


  1998年3月至2001年5月,任峨眉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2001年5月至2005年12月,任峨眉山市委常委;


  2005年12月至2011年10月,历任夹江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副县长;


  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历任乐山市人防办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


  2012年10月至2015年9月,任井研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任乐山市政府副秘书长;


  2016年10月至今,任乐山市市中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徐梓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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